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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期房是不是只有预售合同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尚未完工的期房交易,签署的合约通常为预售合约。原因在于期房尚处于建造阶段,此时仅能订立预售合约来明确相关的权益和责任。预售合约尤其强调了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之间达成的约定,其中预售方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建成后的商品房所有权转让给预购方,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该商品房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另一方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是出卖方,将已经竣工的房屋面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购买者手中,购买者则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这种类型的合同被认为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具决定性且至关重要的凭证,也是确定开发商以及消费者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
至于商品房预售,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买者,由购买者支付定金或房价款项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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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9: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