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汉沽阅海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交易过程中,如出现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形,虽然这本身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然而却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如果经过详尽全面的书面催告环节,且在规定时限内获得开发商全额履行合同义务的积极响应,在此种情况下,即使买受人不能够立即解除合同关系,仍然享有向开发商索取因逾期交付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赔偿的合法权益;反之,若在经过同样的书面催告程序之后,开发商仍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手续,且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便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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