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购书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妥善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遵循因事件类型而异的相应原则。
(一)关于标的瑕疵纠纷及处理方案:在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例中,标的瑕疵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这类瑕疵常常表现为标的权利瑕疵以及质量瑕疵两个方面。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涉及到抵押问题以及权利证书问题。例如,已经交付并完成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若仍然存在抵押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者选择退房;对于已支付全部房款但尚未交付的情况,购买者同样可以向开发商提出担保要求; 至于既未支付全额房款亦未实际交付的情况,购买方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以寻求解决之道。质量瑕疵则主要包括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符乃至无法满足正常使用需求等现象。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功能,那么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关于交付不能或逾期交付纠纷及处理方案:引发此类纠纷的原因可能来自多个层面,如建设资金不足、预售方擅自将已预售房屋转卖等。针对此类纠纷,我国出台的司法解释赋予了购房者催告权以及解除合同权。为了切实保护购买方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如能履行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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