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定金协议,自缴付定金那一刻起便具有了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涉及房产买卖交易的过程中,倘若卖方在收到买方所支付的购房定金之后未能履行承诺,此时,该事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卖方有责任对买方全额返还先前收取的定金,同时还要依据合同规定承担双倍赔偿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数额必须控制在交易标的物价值的20%以内,否则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将失去法律效力。 另外,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未能遵守约定,同样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双倍返还定金;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来说,一旦出现违约行为,他们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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