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时间怎么确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判定延迟交房时限的依据乃出售方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的截止日期是否已过。若经过向卖方提请敦促,但仍未在三个月这一合理期限内向买方交付房产,则买方有权请求出售方对逾期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假如在经过催告后,卖方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存储器续未能按期交房,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行为,那么买方便有权利解除该份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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