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怎么只给预售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房屋预售时,必须与购买方签署预售合同,同时,对于预售的商品住房,还需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在完成预售合同签署之后,并不等同于后续无需再进行正式的买卖合同签署。相关法律法规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期间,开发企业应与购房者依据该条例达成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自双方签订之日起30日内,需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将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广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方面,购买方可选择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根据第十二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购买方应依法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开发企业应给予充分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若因开发企业原因导致购买方无法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开发企业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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