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了购房定金不想要了损失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首先需要审查合同中的细节规定,了解其中是否已经详细地设定了违约金的具体额度或是制定了违约金的精确计算方式。然后便可以依照这些明确的规定来提出自己的主张。在涉及到商品房买卖的合同中,通常会对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进行详尽的法律责任规定。因此,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应该仔细查阅合同中与此相关的条款,并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向违约方提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合同会约定按照每日的比例计算违约金,自违约方违约的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为止。
2.接下来,需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判断其合理性。若发现违约金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申请增加或降低违约金。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当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时,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即视为过高,可以据此请求适当减少;反之,当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请求增加时,则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因此,要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就必须先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再根据这个金额来决定是要求提高还是降低违约金。 3.最后,如果在合同中未能找到关于违约标准的明确规定,那么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其中的标准来提出自己的主张。例如,在涉及到商品房买卖的合同中,如果双方都没有违约,但却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出卖人可以以未付购房款总额为基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赔偿额;而出卖人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则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损失赔偿额。同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可以以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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