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多少月正常出售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销售所引发的延迟交付问题,并没有所谓的“一般”期限设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是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所引起的逾期行为,否则只要超过了双方原先约定的交房日期,违约赔偿金即应该从此时起开始进行计算。当此种违约现象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后,购买方将有权利向出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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