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没拿到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产时,未能顺利获取购房合同的应对策略包括:首先,倘若开发商坚持不予购房者提供合同,购房者可依法向相关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寻求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权益,也就是要求开发商及时提供合同文本;其次,若恰巧不慎丢失了合同,则需依据房屋交易过程中所处的阶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举例来说,若已完成预售登记手续并成功办理了银行按揭业务,此时便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声明,宣布原合同作废,待满三个月后,再前往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先前签署的合同,随后与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再次进行预售登记,同时还需与负责办理贷款的银行签署一份变更协议。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及开发商均应妥善保管购房合同,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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