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开发商的违约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设定,一般而言是选择在1%至10%之间;而违约金的总数是根据商品房总价进行计算得出的;只有当消费者没有实际损害情况出现时,才能作为卖家主张免除其责任的合理依据。对于已经约定好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必须依照约定的日期准时支付给对方,除非卖家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减责事由,例如自然灾害(如地震)、政治事件(如战争)以及其他由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并且保证已及时向买方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那么方可不需要承担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责任;反之,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未予以明确规定,那便应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时有关行政机构公开发布的数据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同地区、同等类型的房屋租金水平上加以确定;倘若逾期交房并非由于卖家所述的免责事由造成,那么卖家需对此负责,包括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及在特定条件下、满足一定期限后,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会对卖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具体数目、支付条件以及买方解除合同的限制加以详尽规定,这时便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各项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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