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随后却擅自将同一房屋再次出售予他人;或者在未取得买家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房屋结构变更;抑或是无缘由地拖延按照既定的合同条款交房时间;甚至是在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干扰的情况下强行交付;以及未能按时完成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等现象,均可视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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