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是不是专属管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方面,普遍将其归类于专属管辖范畴之内。具体来说,针对因不动产引起的相关诉讼,应遵循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原则进行审理。然而,若此类纠纷并不涉及或涉及较少不动产问题,而是以合同自身事项为主导,则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义务完成地的人民法院具备管辖权限。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因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均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义务完成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审判。另据该法典第三十三条所揭示:"(1)涉及由不动产引发的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有关港口作业中的纠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限;(3)因继承人之间遗产继承等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离世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此外,依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关系人或具有财产权益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义务完成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实存在实际关联性的地方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管辖法院。但是需注意,此种约定不应违反法定的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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