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房屋买卖纷争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问题,其答案严密依赖于具体情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对于因不动产纠纷提出的诉讼请求,由该不动产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并非意味所有的房屋买卖争议均适用上述专属管辖原则。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当涉及到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及相关的邻里关系等引发的物权争议时,此类案件依循专属管辖原则进行审理。反之,若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主要针对的是合同本身上所牵涉的债权债务问题,此时则无需遵循专属管辖原则,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或者按照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实际履行地确定管辖权归属。在此种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点与房屋所在地存在关联性,倘若未有明确约定将其他地区划为管辖权范围内,那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房屋所在地法院往往具备管辖权。故而,房屋买卖争议是否适用专属管辖,需结合具体环境作出深度分析判断。如涉及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邻里关系等引发的物权争议,毋庸置疑,应依照专属管辖原则予以处置;如争议对焦点聚焦于一般的债权债务问题,此时非专属管辖规则适用,而应遵从当事人协议管辖或被告所在地、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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