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探讨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时,我们遵循以下四大要素:
首先,出让人必须没有权利来处分该标的物; 其次,作为受让人,其接受该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之时必须为真诚、友好且非恶意的状态; 此外,作为第三方受益人,他们必须处于无过失的善良意愿之中; 接下来,出让人和受让人所达成的协议价码必须反映市场真实的公允价值; 最后一点,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应进行登记的权益应已完成登记手续,而无需办理登记的权益则应已经顺利移交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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