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持证人只能写一人名字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的房产证只记载了一位业主的姓名,然而您仍希望将该物业的所有权赠予他人,那么其实可以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来实现这一愿望。
众所周知,房地产权证通常遵循“一人一证”原则,即房产证上仅能记载一名业主的姓名。 针对这一点,如您希望与两位或以上人士共享该房产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建议在前往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同时,同步申请办理该物业的房屋共有权证。 如此一来,各位房产所有者便可凭借各自持有的证书享受到对该房产的妥善管理及合法、合理使用权力。 从证件类型角度出发,房产证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内容——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共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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