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唯一住房能被强制执行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家庭唯一住房在特定情境之下,确实是有可能遭到强制执行的。
通常情况下,倘若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已经超越了其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基本范畴,或者此房的执行过程不会对被执行人和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水平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么此类房产便具备了被执行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若申请执行人能够依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适宜的居住场所,或者愿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给予被执行人,那么这处房产同样存在着被执行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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