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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法定解除理由:
1.根基性违约:
①在商品买卖合同签署之后,卖方没有向买方通报其已将该房产再次抵押予其他第三者;
②同样地,在签订合同时,卖方也未提及已将该房屋以另一种形式出售给了另外的第三方;
③刻意隐匿所销售房屋已然被出售予其他第三方或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④房屋主要结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
⑤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到日常居住的使用性能。
2.延迟履行:
①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合理的催促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有履行义务;
②在房屋所有权利登记到期一年之后,由于卖家的原因,使得买方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利的登记手续。
3.其它解除情况:
①房屋实际面积与合约面积相比,误差超过了3%这一绝对数值;
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须通过担保贷款方式支付款项,然而因为某一方当事人原因而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延续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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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