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告登记怎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相关的登记备案程序之后,购房者与开发商可在原有预售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协商并签订具备预告登记条款的协议。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购房者需要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通过严格的受理审核之后,相关房产管理部门会将有关信息记录在登记簿之中; 其次,购房者需缴纳相关费用,然后便可领取到登记证明文件。 在办理预告登记过程中,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几项: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双方就预告登记事宜达成的书面约定;若为买受人单方面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且出卖方与买受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加了特定条件及期限时,则买受人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其他必要材料。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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