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欲要成功向负责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房屋执行异议的申请,请务必满足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首先,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即查封)之前,您与出售方已经签署了一份依法成立、以书面形式呈现并且具备法律效力的买卖合同。 其次,在人民法院对该不动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之前,您已经合法地占有并使用了该不动产。 第三,您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或是在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之后,依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将剩余购房款如数交至执行机关。 此外,第四个条件便是您并非因为自身过错导致未能完成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值得关注的是,若存在因为您本身的原因而未能完成产权登记的情况,那么您将无法向执行法院提交房屋执行异议的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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