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当前实行的经济适用房买卖相关政策最新变动如下:
已购买并获得完整税收支付证明或者产权证书超过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被准许进行公开交易,然而此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均需按照转让金额的百分之十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应缴费用,并且不再需要出示由所在地区的住宅保障部门开具的有关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的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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