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指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某些与合同约定相违背的行为,以及对他人人身、财产等方面产生的损失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的理由。
法定的免责原因是通过国家法律直接定义且无需双方当事人进行额外约定就能够援引的要素,主要涉及到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拒等因素。 而约定的免责条款则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设定的免于赔偿责任的条款。 然而,免责条款并不代表当事人免除了自己履行基本义务的责任,亦不能豁免其由于故意或严重疏忽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类型: (一)对对方人身安全造成实质性危害的; (二)由于当事人故意或审核失职导致对方财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及无法战胜的外部因素被称为“不可抗力”。 其形成需具备四个基本要件: 第一,不能预知(即当事人无法得知相关事件是否会发生、具体时间地点及其规模情况),这一判断应当以普通民众的预见水平作为参考标准; 第二,无法避免(即当事人通过任何举措,甚至竭尽全力也无法阻止或是减轻此类事件的影响); 第三,无法战胜(即当事人本身的能量和能力无法对抗及化解这些外部压力); 第四,外在影响(包括由第三方引发的各类行为),即并非主体自身原因引起的客观现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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