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不还还要挟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有人恶意借款且拒绝归还原有款项,甚至作出威胁与恐吓,便很可能牵涉到了介于民法体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其可能引发的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若诉讼时效届满,作为债务人,理应可以以不履行义务为由进行合法抗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债务人同意或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则再无权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异议,亦不能请求偿还已经交付的款项。 若债权人认定债务人的威胁手段已然构成了侵权行为,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之具体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这一条款,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展开评判,也就是说,法院必须深入考察并分析债权人的诉求以及债务人的行为表现,而绝非仅仅出于简单的时间因素来处理此类纠纷。 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借据、转账详单以及威胁恐吓的相关证据等等,然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让债务人尽快偿还欠款及支付可能产生的额外损失费用。 倘若在庭审过程中,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出抗辩,债权人则有权予以有效反驳,指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相关义务或是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后自愿接受了债务,故而法官不应采纳诉讼时效抗辩观点。 总而言之,面对债务人拒不履约且威胁不断的困局,债权人必须借助法律武器来解决。 同时,必须充分理解并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相关法规,以便于随时做好应诉准备。 基于以上考量,若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试图以诉讼时效抗辩来逃避责任,债权人就应当具备足够的证据及合理的反驳理由,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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