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的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之时,关于债务的处理一般会依照以下这些原则来进行。
首先是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这一原则。 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背负的债务,自然应当一起偿还。 像购置家庭日常生活用品,比如购买家具、家电等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方面的债务,像水电费、物业费等,都属于共同债务。 还有为了抚养子女,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所负的债务,以及赡养老人,承担老人的医疗费用、生活照料费用等所负的债务等,都得由夫妻共同来偿还。 其次是个人债务个人承担。 要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去资助那些和自己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产生的债务,那这就是个人债务,由这一方自己负责偿还。 另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去筹资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其获得的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这样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同样由个人来承担偿还责任。 再者就是约定优先原则。 夫妻双方是可以对债务的承担作出约定的,不过这种约定不能对抗那些善意的第三人。 在实际进行处理的时候,必须依据具体债务的性质、用途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和判断,这样才能确保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债务的处理能够做到公平合理,既不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债务的妥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在债务处理上产生争议。小朱称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水电费物业费、子女教育生活费、赡养老人费用等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小李表示自己未经小朱同意资助无抚养义务亲友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且自己独自筹资经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也应由自己承担,小朱不同意。 案情分析: 1、按照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原则,小朱所说家庭生活用品购置、家庭开支、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相关债务应共同承担。 2、根据个人债务个人承担原则,小李提及未经同意资助他人及独自筹资经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双方需综合考量债务性质、用途等确保公平合理处理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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