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公借钱给老婆不还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丈夫将资金贷款给妻子后,该笔负债的属性是否确定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我们必须依据一定的客观事实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文规定,若这笔债款得到了夫妻双方亲自签字确认,亦或是某一方在事发之后明确表示承认,再加上这笔债务在婚姻关系失效期内出于家庭日常生计所需而产生的,那么它则划归为夫妇共同负担的债务责任。 反之,若这笔债款在家庭日常生计所需之外,并且没有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或者没有得到事后的认可,那么从根本来说,这笔债务并不应该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 然而,在此种特殊条件下,若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债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维系的生活、亦或是共同操办的生产经营,再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达所做决策的情况下,那么这笔原本不属于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的经济负担。 事实上,在这样的情境中,丈夫可以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例如借款协议、款项转移证明、双方往来的信件等等,以证实债务的确切存在以及其内在的本质特性。 若丈夫坚信这笔债务应属夫妇双方共同承担的经济负担,他可以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要求其妻子对这笔债务负责清偿。 假使法院最终判定这笔债务并非夫妇共同需要承担的,那么丈夫可能无法经由民事判决的方式直接要求其妻子履行还款责任,但在特定条件下仍可选择其他符合法律规范的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总而言之,在处理夫妇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责任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具体事实和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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