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连带保证人是不具备先诉抗辩权的。
先诉抗辩权,它的含义是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还没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之后,依然无法履行债务的这种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是有权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然而,连带保证人却没有这样的权利。 一旦债务人在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时,却没有履行其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立刻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保证关系当中,连带保证人与债权人的联系更为紧密。 这种没有先诉抗辩权的设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不过,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实施。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连带保证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小朱未还款,小李直接要求小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小胡称自己应有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双方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小胡认为自己应有类似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人不具备先诉抗辩权。小胡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小朱未履行债务时,小李有权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责任。 2、小胡的认识存在错误,他不能以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来拒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李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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