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期间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包括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各参与方的财产权益均会有所变动与调整。
对于债务主体而言,他们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将面临一定程度上的制约与限制,但是依然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管下行使对相关财产的管理以及处置权力,以便于维系企业的持续运作; 至于债权人方面,尚未到期的债权将会被视为已到清偿期,同时带有利息的债权也会停止计算利息收益; 至于担保权持有者,则需暂时搁置其对担保权利的行使,除非担保财产出现毁损或者价值显著降低等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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