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中有一方未经配偶同意为第三人作出担保时,若被担保方对此毫不知情,除特定情形外,这一方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对担保产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首先,担保乃是一项涉及重大风险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夫妻中的一方在未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前提下,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此举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需,故不能轻易地将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也应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类债务便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类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若被担保方对担保事宜毫不知情,他/她通常无需为该担保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担保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另一方仍然有可能需要为此类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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