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用作抵押的财产种类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可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首先是具有生产功能的设备以及相关的原材料、半成品与制品; 其次是交通运输工具类型的资产; 再者是海域使用权这一特殊资产; 另外还包括楼宇及其附属建筑物、其他土地上的附属物件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大型不动产; 最后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可以作为抵押品。 抵押人有权将上述列举的各种财产进行整体抵押。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原则上禁止抵押: 第一类是土地所有权,无论是个人或公司拥有的土地都不能进行抵押; 其次,属于乡村地区且用于村民生活居住的宅基地、自己耕种的耕地、林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除非得到特别的法律授权许可,才能够进行抵押; 第三类是为社会公共福利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如学校、幼儿园、医疗院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这类设施通常被视为国家公益资产,因此也不能作为抵押品; 第四类则是所有权没有明确归属,使用关系存在纠纷的财产; 第五类是已经依照法律程序被查封、扣押或受到监管的各类资产; 最后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禁止抵押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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