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与担保人之间有何区别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担保人涵盖的范围远超过了单纯意义上的保证人,其系列还包括质权人、抵押权人、定金缴纳者以及留置物所有权者等; 其次,涉及到保证人员,他们通常是利用自身的信誉度作为债务人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也被称为保证合同。 保证则是指在一份保证合同中,由保证人及债权人做出约定,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之时,保证人将依照这份约定来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如果在该保证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只要债务人无法正常履行债务,就由保证人负责偿还,那么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一般保证。 在没有经过审判或仲裁后就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依然无法满足债务需求之前,一般的保证人是无权阻止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任何以下几种情况,保证人是可以选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债务人失踪并且已经失去了所有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已经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三)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债务人拥有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务或已经失去了承受债务压力的能力; (四)保证人曾以文字形式声明自愿放弃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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