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公共安全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文章档中所包含内容关系到对公共场所执行严格的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的具体事宜,其中涉及到该种制度所涵盖的所有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细则。
我们在此明确指出,公共场所的范围包括但并不局限于特定集体中的各种场合。 在这个范畴之内,我们对在任何的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均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一旦发现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我们将会派遣专职的工作人员迅速介入并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那些拒绝配合我们进行相关教育或者对工作人员的警告置若罔闻的人士,我们可能会采取罚款措施,金额在人民币5至10元之间。 为了确保我们的要求得以精准落实,我们要求各公共场所必须在显眼且突出的位置印制带有明显色彩标识及大字体的“禁止吸烟”标识。 与此同时,还需要在同样显眼的位置张贴关于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材料,这些材料需要在大小为60厘米乘以30厘米及其以上,并且采用醒目的色彩。 此外,我们认为每个公共场所应安排专人承担禁烟巡查员的职务,他们可以由工作人员兼职担任,以便及时监督、警告、教育及处罚在公共场所内出现的任何吸烟行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还会要求他们佩戴相应的名牌或红色袖标,以示身份的确认。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禁止吸烟的公共场合有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 (二)会议厅、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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