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糖尿病发生意外猝死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现行的关于猝死的普遍观点指出,猝死仅是一种死亡的外部表征,而非直接导致生命终止的原因。
然而,准确地确定致死原因乃是决定保险责任的核心议题。 简言之,若死因为个体的内在疾病所引起,那么在健康险类别中进行理赔将不会产生任何异议; 然而,倘若死亡源自外界因素且并非疾病性质,则恰好符合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畴。 猝死可分为病理性死亡与非病理性死亡两大类型。 病理性猝死通常源于个体自身的疾病,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纯粹意义上的猝死。 至于非病理性猝死,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多因一果型,即既有外在因素又有内在因素共同作用,通常表现为外在因素先于内在因素发生,进而触发了内在因素,对于这类复杂的多因一果型死因,认为不应简单地予以全额拒赔,而应依据外在因素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度的赔偿更为适宜。 第二种是非病理性猝死中的死因不明型,此类情况同样符合意外险的基本特征,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故意的以及非疾病的。 换句话说,这一类型的猝死亦可被纳入意外险的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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