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事故导致右手失去功能属于几等残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右手完全失去功能,通常情况下可以评定为五级以上的伤残等级。具体而言,若单手功能已经完全丧失,那么该情况可被判定为相当于五级伤残;如果是同一侧手臂的手部功能已经完全丧失,而另一只手仅有部分功能丧失,则这种情况可被认定为四级伤残;
再者,若一只手的功能已经完全丧失,而另一只手的拇指功能也同时丧失,那么这种情况可被认定为三级伤残;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我们应该全面地考虑到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这些问题对于患者的医疗护理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所产生的影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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