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可以定为重婚罪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事实婚姻能否定为重婚罪,的确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的情况 在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如果男女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 同时,他们还需要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比如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会将他们的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 若在这种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又与另外的人登记结婚,或者再次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重婚罪。 因为在法律层面上,此前的事实婚姻是被认可的,此时再与他人形成类似婚姻关系,就违背了婚姻的唯一性和法律规定。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的情况 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便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将其界定为同居关系。 这种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与婚姻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中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般来说也不构成重婚罪。 因为从法律角度,最初的关系并非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重婚罪具体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实际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时,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并严格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在1993年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满足结婚实质要件。后来小朱又与小胡登记结婚。而小静与小丽在1995年未登记同居,小静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争议点在于小朱和小静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事实婚姻,在该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小朱又与小胡登记结婚,此行为违背婚姻唯一性和法律规定,可能构成重婚罪,因为此前事实婚姻被法律认可。 2、小静与小丽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记同居,属于同居关系,并非婚姻关系。所以小静之后与他人登记结婚,一般不构成重婚罪,因其最初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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