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未公证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口头遗嘱未公证的相关情况,下面为您详细说明:
一、效力判断 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形下是有效的,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当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时,是可以订立口头遗嘱的。 不过,此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比如,遗嘱人在突发疾病、生命垂危,来不及采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只要有符合条件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就是有效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无效。 所以,判断口头遗嘱的效力,关键在于订立时是否满足这些条件,而非是否经过公证。 二、证明与确认 要确认口头遗嘱的效力,找到当时在场的两个以上见证人至关重要。 这些见证人需要能够清晰、准确地证明遗嘱订立的具体过程和内容。 比如,见证人口头描述当时遗嘱人表达的具体意愿、遗嘱订立的时间、地点等详细情况,以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可靠。 三、可能的争议解决 若因口头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其中见证人的证言是重要依据之一。 同时,法院还会审查遗嘱订立时的具体情况等,以此来判断口头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在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和小胡。当时有小丽和小静两位见证人在场。后来小朱病情稳定,能够书写遗嘱,但未再另立遗嘱。之后小李和小胡因财产分配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口头遗嘱有效,小胡则认为无效。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时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 2、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够用书面形式立遗嘱却未再立,那么此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所以小胡的观点是正确的,此口头遗嘱已失去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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