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的继承权顺序怎么排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农村房屋继承权顺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中,“子女”的范畴较为广泛。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孕育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虽然其出生不符合传统婚姻规范,但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 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差异。 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对其进行抚养教育,形成实际扶养关系后,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同样包含多种情况。 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是通过收养行为确立抚养关系的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对继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后,同样拥有继承权。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姐妹具体包括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继承开始后,通常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且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农村房屋一套,其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此外还有姐妹。关于该房屋继承,争议点在于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及是否都有继承权。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婚生子女、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子女、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遗嘱情况下,他们对房屋有平等继承权。 2、小朱的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通常他们不参与继承,除非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小朱通过遗嘱指定他们为继承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