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要想有效,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遗嘱有效的基础。 也就是说,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准确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并且可以正确地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 比如,一个精神正常、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没有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的情况下,能够独立思考并清楚地阐述自己对于财产分配等事项的想法。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想法和意愿。 如果遗嘱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例如,有人通过欺骗遗嘱人,使其在错误的认知下订立遗嘱,或者通过威胁、逼迫等方式强迫遗嘱人按照他人的意愿订立遗嘱,这些情况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此外,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同样也是无效的。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遗嘱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要保障这些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各自的法定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遗嘱的形式才是合法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其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欠佳,被诊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小胡为获取更多遗产,胁迫小朱修改遗嘱内容,该遗嘱还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的必要遗产份额,遗嘱形式也不符合法定要求。小朱去世后,遗嘱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清晰准确认识行为后果,此遗嘱缺乏有效的基础。 2、小胡胁迫小朱修改遗嘱,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受不正当手段影响的遗嘱依法无效。 3、遗嘱剥夺小丽必要遗产份额,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合法性。 4、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导致遗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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