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继承人范围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人范围及相关要求具体阐释如下: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 遗嘱继承人通常需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选定。 法定继承人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其一,配偶,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 其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确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与继父母形成实际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三,父母,是与被继承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长辈。 其四,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特定情形下的公民 立遗嘱人除了可以选择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继承人外,还能够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不过,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遗嘱继承,而是被称为遗赠。 三、相关要求 首先,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倘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者因某些法定事由丧失了继承权等,那么该部分遗嘱内容可能就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 其次,遗嘱的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养女小丽,但小丽在继承开始前意外离世。小朱的配偶小胡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财产,而小丽的亲属认为遗嘱应有效。此外,小朱曾在受胁迫下立过一份遗嘱将部分财产给小静,该遗嘱效力也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丽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根据相关要求,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该部分遗嘱内容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所以小胡主张按法定继承有一定依据。 2、小朱受胁迫所立遗嘱将财产给小静,因遗嘱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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