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继承权。 这里的合法婚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受法律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相互扶持,因此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合理且必要的。 2.子女:包含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基于合法婚姻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其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家庭一员,与养父母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父母: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经合法收养程序对养子女尽抚养教育义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存在实际抚养关系。 4.特殊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体现了对赡养行为的认可与鼓励。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在家庭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与前妻育有婚生子女小静。同时,小朱的父母健在,还有兄弟姐妹若干。在房产继承问题上,争议点在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能否与婚生子女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小李作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可参与房产继承。 2、非婚生子女小胡与婚生子女小静在法律地位平等,养子女小丽与小朱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小静一同享有房产继承权,而小朱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参与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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