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主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主遗嘱也就是自书遗嘱,要使其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应当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并且可以清楚地辨认自己所做出的行为。 这是因为自书遗嘱是对个人财产等重要事务的安排,需要遗嘱人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因为此时他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无法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置财产等事务。 二、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意愿,不存在受到他人欺诈、胁迫等干扰的情况。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随意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 例如,不能将他人合法拥有的房产等财产写入自己的遗嘱进行分配。 四、形式要求 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写完后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若遗嘱存在涂改、增删的情况,必须保证涂改、增删的地方有遗嘱人的签名以及注明修改的时间,否则可能会对遗嘱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若有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这份遗嘱同样要满足有效的各项条件。 案情回顾: 小朱年老体弱且患有精神疾病,在病情发作、意识不清时自书遗嘱,将财产分给小胡。之后,在小李胁迫下又重新写了一份遗嘱,把财产给小李,且涂改处未签名注明时间。小静认为遗嘱应无效,争议点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 案情分析: 1、小朱在患病意识不清时所立第一份遗嘱无效,因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无法清晰准确表达真实想法,不满足遗嘱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2、第二份遗嘱因受小李胁迫,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且涂改处未按规定签名注明时间,不符合形式要求,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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