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继承人第一顺位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产继承人的第一顺位人员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配偶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相互扶持,共同生活。 基于这种紧密的关系,法律赋予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当一方离世时,其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的房产份额。 这种规定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的保障,确保配偶在另一方去世后,生活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二、子女 这里的子女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他们与父母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 -非婚生子女:虽出生在非合法婚姻状态下,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利。 -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实际扶养关系的情况下,继子女也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三、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他们对子女的成长付出心血,在子女去世后,也有权利继承其房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不过,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配偶小李、与前妻所生子女小胡、养女小丽以及生父母小静等均主张继承房产。争议点在于各方继承份额如何分配,尤其是小胡认为自己应多分,而小李觉得自己照顾家庭多也该多分。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女、小静作为生父母,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2、若各方不存在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不尽扶养义务等特殊情况,房产份额一般应均等分配。若一方能证明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可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则应少分或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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