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钱买房如何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房屋的登记名字是夫妻双方时,通常就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看待。
在离婚的时候,按照共同财产的标准来进行分割,一般的原则是平均分配。 比如说,夫妻双方共同努力购买的一套房子,在离婚时就会按照这个原则来处理,让双方都能得到相对公平的份额。 2.要是房屋登记在出资方的名下,并且另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出资方只是借钱给她买房,那么通常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的时候,出资方可以适当多分得一些财产,但具体多分得多少,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断。 比如出资方可能在购房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经济压力,或者房屋的增值部分主要是由出资方的投入所带来的,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具体的分配比例。 3.倘若有书面的约定明确该房屋归出资方所有,并且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房屋就归出资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这就像是双方事先商量好的一样,按照约定来确定房屋的归属。 总之,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钱买房的分配方式是很复杂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主要要考虑房屋的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等这些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做出公平合理的分配决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二人闹离婚涉房产分割争议;小胡与小丽离婚时,房登在出资方小胡名下,小丽无出资证据;小静与配偶有书面约定房归出资方,离婚时配偶欲分房。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的情况,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平均分配原则处理,保障双方相对公平份额。 2、小胡和小丽的情形,房登在出资方名下且小丽无出资证据,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小胡因出资多可适当多分,具体比例视实际情况定。 3、小静与其配偶有书面约定且有效,房屋归出资方个人所有,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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