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对原居住的公房有争议应怎样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这所公有住房是在一方婚前就已经承租下来的,而在婚后则用共同的财产将其购买。
当离婚的时候,如果双方都主张对房屋拥有所有权,那么法院通常会着重考虑出资的具体情况,同时也会充分照顾到女方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等这些因素,然后做出相应的判决。 比如,出资多的一方可能会在判决中更占优势,但也不会完全忽视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要是这所公有住房是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由于该方所在的单位进行了调整,或者是双方所在的单位都进行了调整,从而使得该方从承租人变成了单位职工中的购房者。 在离婚的时候,如果该方单位给予了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又或者是双方对房屋的权属问题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那就按照双方协商好的协议来处理。 可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把这所房屋判给享有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样既考虑到了房屋的实际归属情况,也保障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当这所公有住房是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租的,到了离婚的时候,首先会由双方进行协商来解决房屋的归属问题。 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那就按照协商的结果来处理。 但要是协商不成,法院则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做出判决。 这意味着在判决时,会优先考虑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求,同时也会照顾到女方的特殊情况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婚后,小朱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离婚时,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小朱称自己出资多应得房,小李则认为应照顾女方权益自己得房。还有小胡和小丽,小胡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单位调整变为购房者,离婚时协商不成。小静和小朱类似情况,婚后共同承租,离婚时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的情况,法院会考虑出资情况,也会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判决。 2、小胡和小丽的情况,法院会把房屋判给小胡,同时给予小丽经济补偿。 3、小静和小朱的情况,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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