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安置房女方有收益权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离婚之后,对于安置房女方是否拥有收益权这个问题,得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
2.首先,倘若安置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并且没有特别约定说仅仅归某一方所有,通常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自然就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比如说,夫妻双方一起努力工作,为家庭的生活和未来做打算,在这个过程中取得了安置房,这时候女方肯定有权分享这份财产带来的收益。 3.其次,如果安置房是男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通过安置而得到的,并且安置政策明确规定该安置房只属于男方个人,那么女方可能就无法享有收益权了。 这就好像男方原本就有一套房子,婚后因为一些政策原因进行了安置,而这个安置的房子与女方没有直接关系。 4.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情况往往是比较复杂的。 除了要考虑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外,还得看出资的情况等其他因素。 要是双方对安置房的收益权产生了分歧,最好的办法是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定,从而确定女方是否享有安置房的收益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就一套安置房的收益权产生争议。该安置房是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小胡称安置政策有特殊规定。小李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享有收益权,小朱则认为她不应享有,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若安置房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应享有收益权。 2、若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只属于小朱个人,小李可能不享有收益权。 3、需综合考虑安置协议内容、出资等因素,法院应依据具体情况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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