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又复婚房产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经历了离婚和复婚之后,财产的所有权便不再产生夫妻共有权益的效力。
具体而言,离婚并复婚的过程中,离婚时所分割出来的财产权利归属应被视为婚前财产。 这是由于离婚使得原本的婚姻关系走向终结,而复婚所产生的新一轮婚姻并无法接续原本的法律连续性,两者各自构成相对独立的婚姻关系。 因此,在离婚时分割出的财产,在法律生效之后便会转为个人财产,且除非有当事人的特殊安排或意愿,否则在后续的婚姻关系中仍将保持其作为个人财产的属性。 而在此过程中的复婚本质上便是进行了第二次的婚姻注册,故而离婚时的财产权益归属应被视为婚前财产。 当婚姻关系恢复后所获取到的财产倘若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出现,那么这些财产则通常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即是指在夫妻关系期间内,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所赚取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类型的工资性收入; 其次,还涉及到夫妻双方或一方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 再者,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自身的知识产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是明确可行的财产性受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此外,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继承或赠予方式所获得的财产,但若遗嘱或赠与人订立的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划分该财产只归属于某一方所有,这种情况下这类财产便不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了。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别的财产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1.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注并取得的收益; 1.在婚姻关系过程中,夫妻双方以实际或预期形式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以实际或预期形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相比之下,以下所列举的一些财产则通常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就开始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健康状况遭受损伤而得到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救济金等各类费用; 3.具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遗嘱或赠与人之意向仅将财产权益分配给某一方的相关财产; 3.一方所特有的生活物品; 4.其他需要划定为某一方单独所有的相关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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