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需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离婚协议书并非是一定要由民政局来提供的。
离婚双方有着自主的权利,他们既可以自己去协商并拟定离婚协议书,也可以请专业的律师来代书。 2.这份离婚协议书,必须要包含双方都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同时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以及债务的处理等各个事项,都要达成一致的意见。 要是双方能够在这些方面都协商妥当,那就可以带着离婚协议书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去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3.民政局主要做的,就是对离婚协议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查,确认它是符合法定要求的之后,就会予以登记,然后颁发离婚证。 但是,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着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况,那么对方是可以在一年的时间内,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那部分内容的。 4.总之,离婚协议书是由离婚双方去准备的,而民政局则是进行相应的审核工作,以确保整个离婚流程的合法合规。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协商离婚,小朱自行拟定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但小李后称小朱拟定协议时存在胁迫行为,要求撤销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双方产生争议,随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遇阻。 案情分析: 1、离婚协议书可由双方自行拟定,只要包含自愿离婚意思表示且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即可,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时,受损害方有权在一年内请求撤销财产分割部分。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进行形式审查,若存在争议情况,会影响登记程序,以保障离婚流程合法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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