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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双版纳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案例中,例如当房地产被双重销售时,买方有权向开发企业提出索偿请求,以弥补其因为这种情况所遭受的财务损失;或者取消他们与开发企业之间原本签订的合同,并同时要求偿还已经支付的物业价款以及相关的利息收入。
此外,倘若卖方自行决定将该売房继续售予其他人,这样的行为若已经形成了导致商业用房买卖合同的执行目的难以实现的局面,那么作为购房者的您就拥有了请求解除这份合同关系的权力,并且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支出,同时还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最高额度甚至可能达到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两倍之多。同样地,这种权利也适用于在商业用房买卖合同签署后,卖方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再次将同一处房产出售给他人,结果导致买方无法按期顺利取得物业的状况。在这个时候,您依旧有权力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甚至还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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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4: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