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购房交了定金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房屋时支付的定金通常具有可撤回性,但是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购房者如欲追回定金,通常在下述状况下,房屋购买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索回定金权益:1.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未获取到《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在未满足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与其购屋者达成的购房定金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规定,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双方是否就定金退还事宜作出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2.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有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这种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应当将购房者支付的定金悉数返还之外,还应对购房者因贷款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且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若双方仅约定购房者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请求退还所支付的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该项约定,进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所支付的全部现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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