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迁房弟弟给哥哥房子做公证可以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回迁房弟弟给哥哥房子做公证的相关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弟弟对回迁房有完全处分权的情况 当弟弟对回迁房拥有完全处分权时,意味着该回迁房是弟弟通过合法途径单独取得的。 比如,回迁房是基于弟弟个人的房屋被征收拆迁而获得的补偿,且不存在任何产权争议,相关产权证明文件清晰明确地表明房屋所有权归弟弟一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弟弟可以将其对该房屋相关的权利,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明确。 例如,弟弟可以选择将房屋赠与哥哥,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哥哥等,然后进行公证。 经过公证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能够增强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切实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二、弟弟无完全处分权的情况 若回迁房涉及家庭共有等情况,比如该回迁房是基于家庭原有房屋拆迁获得的,家庭成员对该房屋均享有一定的权益。 此时,若弟弟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所谓的“公证”,这种公证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因为弟弟的这种处分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共有人有权对这种行为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关键在于弟弟是否对回迁房拥有合法的、完全的处分权。 若有,则可以进行公证;若无,则不能公证。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兄弟,家中回迁房涉及公证问题起了争议。回迁房若为小胡个人房屋拆迁所得,其有完全处分权,想公证赠与小朱;若回迁房是家庭房屋拆迁所得,存在家庭共有情况,小胡未经他人同意就想公证给小朱,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若回迁房是小胡个人房屋拆迁补偿且产权明晰,小胡有完全处分权,其将房屋赠与小朱并公证,符合法律规定,能增强行为法律效力,保障双方权益。 2、若回迁房是家庭共有,小胡无完全处分权,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公证无法律效力,因其侵犯了其他共有人权益,共有人有权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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