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重整后之前的债务怎么偿还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根据我国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如是企业走到了破产重整这一步,那破产重整前所产生的债务自然被视为或然性破产债务,并将依照破产重整计划中所明确规定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其次,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个企业的破产申请之后,法院通常会指派专业的清算组进行全面的清算工作。 而在法院正式宣告该企业破产之前,假如债权人都对此予以认可批准的话,那么这家破产企业便可顺利地进入到重整阶段。 当然,不论是在破产清算环节还是破产和解程序中,启动这些流程的主要参与者仅限于债权人跟债务人双方。 然而比较特殊的情况是,重整程序的主体显得更为多样化,不仅涵盖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自身的股东等相关角色,有的地方的法律制度甚至赋予了公司的董事会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权限。 比如我国地区的《公司法》第282条当中就存在着类似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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