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是否仍需偿还债务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之后,需履行偿债义务。
待清算程序完成,且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剩余部分将依法按下列顺序分批次进行偿还:其一,破产企业所欠付的员工薪资、医保费用、伤残补贴款项,以及应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同时包括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中明确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的补偿金; 其二,破产企业所拖欠之社会保险费,扣除前述并不包含在内的其他费用外,其余应缴纳的税款亦在偿还范围之内; 其三,普通破产债权人所享有之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偿还顺序的所有请求金额,则必须依据比例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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